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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新源化学品销售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的行政处罚-(冀石无)应急罚[2025]3004号
发布时间:2025-04-14    来源:无极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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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冀石无)应急罚[2025]3004

1页 3

当事人:无极县新源化学品销售有限公司

 址:无极县郝庄乡东郝庄村村北

负责人:秦建周

2025年3月1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无极县新源化学品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抽查赵某某安全培训教育档案不完善,缺少年度在培训时间,考试成绩未填写。2、灌装间防雷接地线断开。本机关于2025年3月14日对你单位以上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抽查赵某某安全培训教育档案不完善,缺少年度在培训时间,考试成绩未填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2、灌装间防雷接地线断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冀石无)应急现记〔2025〕3008 号,证明该公司:1、抽查赵某某安全培训教育档案不完善,缺少年度在培训时间,考试成绩未填写。2、灌装间防雷接地线断开。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执法人员对检查当日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向当事人进行确认,证明该公司1、抽查赵某某安全培训教育档案不完善,缺少年度在培训时间,考试成绩未填写。2、灌装间防雷接地线断开。本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于20253 21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按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项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一般情形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规定,按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2项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一般情形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地址:无极东路。

账户名:无极县财政局     账号:10014784053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无极县应急管理局

                                                         202542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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