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石无卫医罚决字(2025)第D1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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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陈少辉口腔诊所(冯江波) 地址: 无极县郭庄镇郭庄村北
负责人:冯江波 电话:133****6207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职务:负责人
2025年9月29日,无极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赵治源、雷永亮对无极县陈少辉口腔诊所的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取得《诊所备案凭证》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现场有牙椅2台,有1名患者正在就诊。
现已查明:冯江波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笔录》D2509291号证明了冯江波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
证据二:《卫生监督意见书》D2509291号证明了执法人员针对现场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的卫生监督建议及整改措施。
证据三:《责令改正通知书》石无卫医责改通字〔2025〕第D09291号证明了执法人员现场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责令整改的内容及时限的事实。
证据四:身份证、资格证书等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五:对冯江波的《询问笔录》证明了执法人员对检查当日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向当事人调取相关人员资质及资料,证明冯江波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
证据六:现场检查照片、录像证明了冯江波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
本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于2025年10月13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你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本机关研究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二章第七节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给予1、没收器械(详见石无卫医证保决字(2025)第D09291号文书附件物品清单),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无极县财政局非税账户。
地址:正义街无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
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极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10月21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