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石无卫医罚决字(2025)第A12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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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无极华康医院 地址:无极县无极东路20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30130359071251G 法定代表人:张广伟 性别:男 民族:汉族 电话:134****5007
2025年12月10日,无极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唐宾鹤、袁丞朔在对该医院进行检查时发现:住院患者高**2025年10月9日日常病历记录无医师签名、住院患者王*2025年10月14日日常病历记录无医师签名、住院患者王**病历2025年10月16日日常病历记录上无医师签名。
现已查明,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笔录》A2512101号证明了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时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现场勘验记录;
证据二:《卫生监督意见书》A2512101号证明了执法人员针对现场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的卫生监督建议及整改措施。
证据三:《责令改正通知书》石无卫医责改通字〔2025〕第A12101号证明了执法人员现场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责令整改的内容及时限的事实。
证据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证据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六:对张广伟的《询问笔录》证明了执法人员对检查当日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当事人予以核实的事实;
证据七:三份未签名病历记录复印件及现场检查的照片。
本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于2025年12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和《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二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目之规定(未按规定填写病历,涉及患者三人次以上六人次以下的)“给予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做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无极县财政局非税账户。
地址:无极县千山东路18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极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