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石无卫传罚决字(2025)第A2512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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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无极卜增科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30MAODJ6QJX7
法定代表人:卜增科 身份证号:130***********411
地址:无极县人和南街 电话:131****1517
2025年12月12日,无极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雷永亮、袁丞朔在无极卜增科诊所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该诊所未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2.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现已查明,该单位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笔录》A2512121号证明了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时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现场勘验记录;
证据二:《卫生监督意见书》A2512121号证明了执法人员针对现场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的卫生监督建议及整改措施。
证据三:《责令改正通知书》石无卫传责改通字〔2025〕第A2512121号证明了执法人员现场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责令整改的内容及时限的事实。
证据四:《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取得开展执业活动的合法资质及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的事实;
证据五: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六:对卜增科的《询问笔录》证明了执法人员对检查当日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当事人予以核实的事实。
本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于2025年12月17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你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经本机关研究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及《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五章第十节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无极县财政局非税账户。
地址:无极县建设西路108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
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极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12月3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