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石无卫医罚决字(2026)第A011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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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无极闫彦涛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30MA0EBNT90F) 地址:无极县无极西路 电话:187*****271 法定代表人:闫彦涛 身份证号码:132***********1134
2025年12月1日,无极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赵治源、雷永亮等人,在对该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1、该诊所二楼放有一台汉唐检测仪和一台血液检测仪,监测仪旁边有用后的采血试纸2、大门通往治疗室过道放有文博标本接收单,姓名:徐*强,女,55岁。姓名:许*花,女,81岁。送检项目:血常规、肾功三项、电解质五项、生化组合。
现已查明: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之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笔录》A25120102号,证明了无极闫彦涛诊所超出核准登记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行为。
证据二:《责令改正通知书》石无卫医责改通字(2025)第A120102号,证明了执法人员现场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责令整改的内容及时限的事实。
证据三:《卫生监督意见书》A25120102证明了执法人员针对现场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的卫生监督建议及整改措施。
证据四:无极闫彦涛诊所负责人闫彦涛的《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视频资料,证明了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时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
本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于2025年12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二章第七节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做出:1、警告,2、壹万元的行政罚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无极县财政局非税账户。
地址:无极县千山东路18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极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 1月 14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