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石无卫医罚决字(2026)第C011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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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无极杨彦顺诊所 地址:无极县无极路雅鑫苑小区门口西行50米路北 电话:156*****098 法定代表人:杨彦顺 身份证号码:132************019
2025年12月21日,无极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王京龙、袁丞朔在对该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苌*清正在为患者开展静脉注射活动,当场无法提供相应卫生技术职称证书。
现已查明: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之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笔录》C2025122101号,证明了无极杨彦顺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活动的行为。
证据二:《责令改正通知书》石无卫医责改通字(2025)第C122101号,证明了执法人员现场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责令整改的内容及时限的事实。
证据三:《卫生监督意见书》C2025122101证明了执法人员针对现场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的卫生监督建议及整改措施。
证据四:无极杨彦顺诊所负责人杨彦顺的《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视频资料,证明了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时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
本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于2026年1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和《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一章第七节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无极县财政局非税账户。
地址:无极县千山东路18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极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1月19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