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石无卫医罚决字(2026)第A040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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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无极县信合紫祥苑小区卫生站 地址:无极县信合紫祥苑小区底商 电话:135****0419 法定代表人:何素敏 身份证号码:150***********2420
2026年3月23日,无极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刘秀丽、袁丞朔根据群众举报对该诊所进行检查核实时发现:该诊所2026年3月6日曾向患者王某销售终止妊娠药物。
现已查明: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之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笔录》A26032301号,证明了无极信合紫祥苑小区卫生站的主体责任和销售人流药品(米非司酮和米索前列醇)的行为。
证据二:《责令改正通知书》石无卫医责改通字(2026)第A032301号,证明了执法人员现场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责令整改的内容及时限的事实。
证据三:《卫生监督意见书》A26032301证明了执法人员针对现场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的卫生监督建议及整改措施。
证据四:无极信合紫祥苑小区卫生站负责人何素敏的《询问笔录》和现场执法检查照片、视频资料,证明了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时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何素敏提供的诊所备案凭证、诊所从业人员资格证件,证明了诊所和从业人的法定资质。
本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于2026年3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现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伍千元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本机关对你(单位)做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五十元,3、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无极县财政局非税账户。
地址:无极县千山东路**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极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 4月7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