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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秦泰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曾获荣誉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发布时间:2024-04-22    来源: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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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市监处罚〔 2024〕0301号
 
当事人:           石家庄市秦泰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30130732929624L            
住所(住址)无极县**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32324******151520                   
联系地址: 无极县**村                                    
 2024年3月18日,通过河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编号为:1130130002024031834804060举报单,市民反映当事人在澡巾包装上标注:“2013年获河北省著名商标”进行商业宣传。为查明案情,2024年 4月1日经主管局长批准进行立案调查,由韩海立、黄贵平二位同志承办。
经查,当事人加工销售澡巾使用了广告“2013年获河北省著名商标”的宣传语,该宣传语已经过期,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为了提高销量。当事人于2022年4月5日生产销售的,由于各种澡巾外包装价格相同,每个澡巾外包装都是0.15元,共生产10000个。共花费1500元。并提供了该公司销售澡巾广告是由石家庄市天竹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制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已销售完毕。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情况,以及产品的销售额及获利。                               
3、发票用以证明当事人制作发布广告费用。
4、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 2024年4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无市监罚告〔 2024〕030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加工销售澡巾活动,擅自使用“2013年获河北省著名商标”的宣传语的行为,“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鉴于当事人具有《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情节。
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从轻幅度的裁量基准:“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三点六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300000049587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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