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市监处罚〔2024〕1105号
当事人: 无极县福康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30130MA07NPMT4E
住所:无极县郭庄镇郭庄村中心大街北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高社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323************1X
2024年5月17日,接到12345政府服务热线转办单后,我局执法人员于5月17日对无极县福康大药房进行检查和调查时,发现购买的复方丹参滴丸药品不能提供有效购进凭证,该药房从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处购进药品,2024年5月27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无极县福康大药房于2024年4月份从不知名的小伙子开车送到我药房来的,购买了一盒复方丹参滴丸。以前也没见过他也不是认识他,就想看下是否有人购买.并于2024年5月17日全部销售完毕,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共计:18元。
无极县福康大药房称其受供货者欺骗,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了复方丹参滴丸药品,且之前都是从正规公司购进药品,未从其它非法渠道购进过药品。
经我局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极县福康大药房无因从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处购进药品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综上:无极县福康大药房于2024年从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处购进复方丹参滴丸药品,货值金额:1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2、询问笔录;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4.无极县福康大药房《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投资人高社平身份证复印件;5.现场检查照片。
我局于2024年5月31日,向无极县福康大药房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无市监罚告〔2024〕1105号),告知无极县福康大药房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无极县福康大药房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无极县福康大药房从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处购进迈之灵片等药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属于从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处购进药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法购进药品,无主观故意;且为首次违法购进药品,危害后果轻微,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编码:HEBMPA-C- 1-013;违法行为:从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处购进药品;适用情形:减轻;裁量因素:1.初次违法购进药品,危害后果轻微的;......4.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裁量基准:货值金额0.2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当对予以进行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无极县福康大药房改正违法行为,并对无极县福康大药房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元(壹拾捌元整);2、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 0.2 倍的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因当事人货值金额18元,不足5万元,故应按5万元计算)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未节假日顺延),凭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13013024000000387615(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4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