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 市监处罚〔2023〕1604号
当事人:无极县忠义加油站(普通合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30130L460037876
住所(住址): 无极县大陈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曹小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3232*****07080311
2024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寇军宁、刘伟龙收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管案源转办单和无极县忠义加油站(普通合伙)的不合格92#车用乙醇汽油检验报告(编号:DRYPJD202405189)和不合格95#车用乙醇汽油检验报告(编号:DRYPJD202405232),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92#、95#车用乙醇汽油,我局于2024年5月29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当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4年5月17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河北德嵘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无极县忠义加油站(普通合伙)销售的“92#、95#车用乙醇汽油”进行抽检,经河北德嵘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该批次“92#、95#车用乙醇汽油”未达到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2024年5月17日,市局抽检的该批次92#车用乙醇汽油是在2024年5月15日从山东恒拓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2吨,进价是8500元/吨,实用款17000元,至2024年5月19日,以8613元/吨的价格销售完该批次购进的92#车用乙醇汽油,得销货款17226元,获利226元。 该批次95#车用乙醇汽油是在2024年5月15日从山东恒拓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2吨,进价是8600元/吨,实用款17200元,至2024年5月21日,以9288元/吨的价格销售完该批次购进的95#车用乙醇汽油,得销货款18576元,获利137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29日提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普通合伙企业。
2、2024年5月29日对当事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经销“92#、95#车用乙醇汽油”的事实。
3、2024年5月29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2024年5月17日抽检的该批次92#车用乙醇汽油是在2024年5月15日从山东恒拓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2吨,进价是8500元/吨,实用款17000元,至2024年5月19日,以8613元/吨的价格销售完该批次购进的92#车用乙醇汽油,得销货款17226元,获利226元。 该批次95#车用乙醇汽油是在2024年5月15日从山东恒拓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2吨,进价是8600元/吨,实用款17200元,至2024年5月21日,以9288元/吨的价格销售完该批次购进的95#车用乙醇汽油,得销货款18576元,获利1376元。
4、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管案源转办单和无极县忠义加油站(普通合伙)的92#车用乙醇汽油检验报告(编号:DRYPJD202405189)和95#车用乙醇汽油检验报告(编号:DRYPJD202405232)证明了“无极县忠义加油站(普通合伙)”经销的“92#、95#车用乙醇汽油”为不合格产品。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证明了其许可和批准情况。
6、刘殿荣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证明了代理人资格、代理人权限。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或证据提供人提供,并经提供人签字、盖章确认。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销售不合格“92#、95#车用乙醇汽油”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4年6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无市监罚告〔2024〕1604号,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92#、95#车用乙醇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92#、95#车用乙醇汽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之规定。
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三)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至7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无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当给予一般处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第一百零三条:【一般处罚】: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点六倍以上二点四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02元。(大写:壹仟陆佰零贰)
2、罚款60398元。(大写:陆万零叁佰玖拾捌)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1301302400000039312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