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市监处罚〔2024〕0305号
当事人:无极县铭创眼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30MA7NHPG2XY
住所(住址): 无极县东侯坊乡***村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李**
身份证件号码:13232419******1174
2024年4月29日,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东侯坊所执法人员韩海立、黄贵平在接到王某举报无极县铭创眼镜店工单对无极县铭创眼镜店进行现场检查,商家提供了海俪恩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销售台账,当事人不能提供《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于当日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无极县铭创眼镜店于2024年4月29日在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情况下,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海俪恩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销售数量:1瓶,(2220097),货值金额:10元,剩余0瓶。该店负责人李兆波现场提供了销售台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无极县铭创眼镜店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证明了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事实。
2、2024年5月6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 ,证明了当事人销售(海俪恩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的情况,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事实。
-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024年7月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无市监罚告〔2024〕0305号》。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并放弃听证。
案件性质:无极县铭创眼镜店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涉案产品销售较少,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第(五)项当事人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河北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HEBMPA-C-2-001)减轻裁量基准: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5 千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1.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可以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5000元整,合计5010元。(伍仟零壹拾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400000040477X。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