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市监处罚〔2024〕0117号

当事人:无极县贾钦森快餐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K
住所(住址):无极县**村
法定代表人:贾**
身份证件号码:13**************76
2024年5月28日,我局委托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驴肋板肉、驴腱子肉进行抽样检测。2024年7月9日,执法人员收到风险监测检验报告,检测结论均显示:检出马成分。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5月16日以马肉冒充驴肉欺诈消费者,销售该批次马肉5.76公斤,违法所得109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的事实。
2.风险监测检验报告、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以马肉冒充驴肉销售,违法所得1094元的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为个体工商户的事实。
以上证据在卷佐证。
我局于2024年7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无市监罚告〔2024〕011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已售出,无法追回。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三)项“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三)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以上部分至70%以下部分确定”之规定处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一般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点七倍以上七点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规定执行。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 没收违法所得1094元(壹仟零玖拾肆元整);
- 罚款5906元(伍仟玖佰零陆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河北省农业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 **** **05。到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