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石处〔2025〕13013025000021号
当事人:无极县香江风亿食品贸易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30MAEBBA6X8K
住所(住址):无极县郝庄乡东北远村
经营者:侯*超
身份证号码:13**************17
2025年3月17日收到高*投诉举报书,2025年3月19日收到陈*和投诉举报书,共同举报当事人“拼多多”平台内“亿众养生保健”店铺,销售“老北京足贴”虚假宣传。2025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展开现场调查,经核查: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
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3月5日至2025年3月21日期间,“拼多多”平台内店铺“亿众养生保健”上架商品“老北京足贴”宣传“祛湿驱寒、助眠养颜、驱邪扶正...”,部分广告内容与医疗用语相混淆。该宣传内容由网络代办制作,当事人一次性给付广告费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书、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老北京足贴”的事实。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找网络代办制作“老北京足贴”宣传内容“祛湿驱寒、助眠养颜、驱邪扶正...”且一次性给付广告费400元的事实。
3、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为个体工商户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影响较小,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较轻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一点六倍 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执行。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500元(伍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5 0000 0018 280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