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市监处罚〔2025〕13013025000023号

当事人:无极县等风来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30MAC35RX02J
住所(住址):无极县东侯坊镇**村
经营者:黄**
身份证件号码:13013019********19
2024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黄贵平、韩海立接到12315平台举报单(编号:51130100002024121900000795),2024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就举报单内容对负责人为黄一桦的无极县等风来百货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采购票据一张,绿豆糕和板栗糕共计25千克,当场对涉案绿豆糕和板栗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商家对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当事人以上行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我局于2025年1月13日予以立案,由黄贵平、韩海立负责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4年11月15日购进该绿豆糕、板栗糕共计550千克,外包装上的厂名厂址系冒用云南东巴客食品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截止到2024年12月23日,已销售绿豆糕、板栗糕525千克,总货值金额为4774.7元。商家对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该店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单及附件和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绿豆糕、板栗糕。
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绿豆糕、板栗糕,总货值金额4774.7元。
3.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为个体工商户。
以上证据在卷佐证。
我局于2025年3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无市监罚告〔2025〕1301302500002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工作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食品销售量小且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有着正确的认识,进行了积极改正。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六点五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774.7元(肆仟柒佰柒拾肆元柒角整);
2.没收绿豆糕、板栗糕共计25千克;
3.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河北省农业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5 0000 0018 2974。到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