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石处〔2025〕13013025000022号
当事人:石家庄市鲁宏塑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685717767X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无极县高头乡马坊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杜素彩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2************241
2025年4月1日,我局高头所接到政务热线转办单,工单编号:20250325024011,反映石家庄市鲁宏塑业有限公司在其1688平台网店首页上“工厂展厅”栏宣称公司通过了ISO9001:2008质量体系认证,但经其查询该公司并未获取相关证书,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根据反映人提供的案件线索,我局对当事人入驻1688平台网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相关证书证明当事人具备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资质。为查明案情,我局于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进行立案调查,由甄军辉、乔小林二位同志具体承办。
经查明,当事人在其1688网店“工厂展厅”栏宣称:公司通过了ISO9001:2008质量体系认证。我局经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检索,未见其相关认证认可信息,上述宣称属于虚假内容。另外,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4年8月30日与石家庄中赫广告有限公司签订运营推广合同,约定服务费用为11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政务热线转办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石家庄市鲁宏塑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杜素彩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3、当事人入驻1688平台网店宣称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在其网店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入驻1688平台网店建设情况及发布广告情况;
6、石家庄中赫广告有限公司收取石家庄市鲁宏塑业有限公司推广运营费1100元收据复印件(编号:0632921)一张,证明当事人网店建设及推广运营收费情况;
7、执法人员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并未获得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5年4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冀市监石罚告〔2025〕13013025000022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入驻1688平台网店上宣称已通过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属于虚假的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认识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出现问题后立即进行了整改,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较轻”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三点六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对其处罚款3300元(大写:叁仟叁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500000018453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