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石处〔2025〕13013025000026号
当事人:无极县昆宇养殖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30MA0GJ2GD9H
住所(住址):无极县**村
经营者:陈*收
身份证件号码:13**************30
2025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河北省数字市场监管平台证实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2021年度报告的事实。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2021年度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 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事实。
- 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未报送2021年度报告的事实。
- 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为个体工商户。
我局于2025年4月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冀市监石罚告〔2025〕1301302500002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形,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法定依据第七十条较轻裁量基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 0.3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5 0000 0018 346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