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石处〔2025〕13013025000015号
当事人: 摩登新材料(河北)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YX7
住所(住址):无极县经济开发区西区经一街北段路东15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刘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1512
2025年3月7日,我局接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不合格转办函“石市监执函〔2025〕3-S004号”函中显示“河北圣伯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2140×800×40mm木质门产品被判为不合格,请依法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2025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负责人高建春的陪同下对当事人的生产车间、成品库进行了现场检查,在上述区域内执法人员均未发现检验报告所描述的木质门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提取了该批产品的出库单。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025年3月12日,高建春到我局接受了执法人员苌虹、何军玲的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我局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
经查,此批木质门共生产了5樘 ,2024年11月14日本次监督抽查无偿提供了1樘样品,剩余4樘已售出。成本价280元(贰佰捌拾元)1樘,售价300元(叁佰元)1樘。货值金额1500元(壹仟伍佰元)。违法所得80元(捌拾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出库单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木质门的数量、价格及销售情况。
2.检验报告:SY202420987,证明该批木质门经检验不合格。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信息。
我局于2025年4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冀市监罚告〔2025〕1301302500001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木质门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应当认为其违法行为轻微。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所规定的情形。应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较轻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0元(捌拾元),2.罚款1520(壹仟伍佰贰拾元)元,合计罚款1600元(壹仟陆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500000025993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4月23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