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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贵峰农资经销部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硝基尿元素案
发布时间:2025-05-28    来源: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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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石处〔2025〕13013025000032

 

当事人:无极县贵峰农资经销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30MA0DMW1L4F

住所(住址):无极县高头乡高头三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白贵峰

身份证件号码:132************01X

 

2025年3月19日我局委托河北汉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对无极县贵峰农资经销部销售的硝基尿元素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4月23日河北汉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反馈(报告编号:HNJD251301014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不符合标明值要求。我局于2025年4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验不合格检测报告,并告知其享有复检的权利。当事人现场予以签收并确认,在规定的复检期内当事人并未申请复检。为查明案情,我局于2025年4月24日,主管局长批准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由甄军辉、乔小林二位同志承办。

经查,当事人采购的硝基尿元素是从无极县沃田农资服务有限公司采购的,共计采购了2吨,一共50袋。其中,每袋净含量40Kg,采购单价为20元一袋,销售价为25元一袋,货值金额共计1250元。截至案发时,当事人所采购的硝基尿元素已全部售出,没有建立销货台账,经计算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NJD2513010146)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检验报告送达情况;

2、无极县贵峰农资经销部《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者白贵峰身份证复印件各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3、当事人白贵峰提供的供货商无极县沃田农资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采购票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查验情况;

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硝基尿元素经营情况;

6、执法人员抽样检验时采集的产品实物正反面照片各一张,证明了产品的基本信息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5年5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冀市监石罚告〔2025〕1301302500003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限期内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经抽样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硝基尿元素,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予处罚。

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之规定,当事人无从轻、减轻、从重或免于处罚的情形,符合一般处罚的情形。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第五十条违法行为“一般”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点二五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硝基尿元素的行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十条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50元(大写:贰佰伍拾元整);

2、罚款:1600元(大写:壹仟陆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500000027584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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