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石处〔2025〕13013025000065号
当事人:无极县侯庆房烟酒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30MA0BHYM02G
住所(住址):无极县**村
经营者:侯*房
身份证号码:13**************38
2025年5月6日,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未按规定提交备案信息的行为。至2025年5月20日止,当事人仍未改正。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5月6日至2025年5月20日期间,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逾期未按规定提交备案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事实。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预包装食品逾期未按规定提交备案信息的事实。
3、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事实。
我局于2025年5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冀市监石罚告〔2025〕1301302500006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逾期未按规定提交备案信息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拟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可以一并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并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已经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备案人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应当在开展销售活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信息材料。材料齐全的,获得备案编号。备案人对所提供的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提交备案信息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信息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从轻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较轻裁量幅度“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四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同时,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5 0000 0027 834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