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市监处罚〔2025〕1301302025032600002号
当事人: 无极县福康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30130MA07NPMT4E
住所:无极县郭庄镇郭庄村中心大街郭庄中心医院对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高社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32324********071X
2025年3月7日,接到12345政府服务热线转办单,反映人于2025年2月26日在无极县福康大药房购买两盒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波立维),质疑药品来源不正规,要求部门查处进货来源。我局执法人员于3月11日对该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未发现反映人所述的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波立维)。反映人于2025年3月12日通过邮箱提供购买视频,通过其提供视频认定销售事实成立。我局于2025年3月26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2月13日无极县福康大药房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处购进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波立维),生产企业:Sanofi Winthrop lndustrie,批号:FA1716;生产日期:2024.04,数量两盒,货值金额共计46元。2025年2月26日进行了销售,售价每盒23元。药房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于2025年3月25主动全部召回两盒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波立维),社会伤害后果轻微,违法所得0元。
综上:无极县福康大药房于2025年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波立维)药品,货值金额:4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2、询问笔录;3无极县福康大药房《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投资人高社平身份证复印件;5.现场检查照片;6、召回公告、召回记录、7、举报视频,8、举报登记表。
我局于2024年5月21日,向无极县福康大药房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无市监罚告1301302025032600002号),告知无极县福康大药房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无极县福康大药房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无极县福康大药房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波立维),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属于从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处购进药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主动召回全部涉案药品,危害后果轻微,根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据《河北省药品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HEBMPA-C-1-013违法行为:从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处购进药品;适用情形;.....《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裁量基准:货值金额0.2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当对予以进行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无极县福康大药房改正违法行为,并对无极县福康大药房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两盒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波立维);2、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 0.4 倍的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因当事人货值金额46元,不足5万元,故应按5万元计算)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未节假日顺延),凭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13013025000000281948(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4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