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石处〔2025〕13013025000075号

当事人:无极县高头白学伟羊肉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30MA0B6K733J
住所(住址):无极县高头乡高头二村友谊东路北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白云须
身份证件号码:132************245
2025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无极县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整治方案》,对无极县高头白学伟羊肉店销售食品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该羊肉店待售的4瓶芝麻酱无任何标签标识且不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针对现场检查情况,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法对上述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4瓶芝麻酱予以扣押,并下达了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无市监强制〔2025〕0902号)及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无市监强清单〔2025〕0902号)。为进一步查明案情,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由甄军辉、乔小林二位同志承办。
经查,当事人采购的芝麻酱是从一家流动摊贩手中购买的,共计采购了10瓶,包装规格500克/瓶,采购价每瓶5元,销售价每瓶8元,截至案发时止余4瓶未销售,货值金额共计48元。 经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无极县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整治方案》复印件首页一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情况;
2、现场笔录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无市监强制〔2025〕0902号)及《财物清单》(无市监强清单〔2025〕0902号)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情况;
5、执法人员现场采集的芝麻酱实物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待售的芝麻酱瓶身无任何标签标识的事实;
6、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7、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证明当事人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5年6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冀市监石罚告〔2025〕13013025000075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事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说明有关情况和提供相关证据。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较少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加之店铺规模较小,以前未被处罚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同时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本着过罚相当原则与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量,决定依法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行为和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经局党组集体讨论同意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扣押在案无标签的4瓶芝麻酱;3、没收违法所得48元(大写:肆拾捌元整);4、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1048元(大写:壹仟零肆拾捌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500000028791X(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4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