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石处〔2025〕13013025000067号
当事人:无极县稳德熟肉制品加工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30MA0BLREQ74
住所(住址): 无极县高头乡刘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刘翠纹
身份证件号码:132************228
2025年5月16日,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甄军辉、乔小林在对食品小作坊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无极县稳德熟肉制品加工厂用于食品加工的食品添加剂未落实专柜存放、专人保管规定,执法人员随即向当事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无市监责改〔2025〕0911号),要求当事人限期进行改正。2025年5月28日,我局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为查明案情,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由甄军辉、乔小林二位同志承办。
经查,当事人为了便于操作将用于食品加工的食品添加剂“复合增稠剂2#、红曲红、山梨酸钾”存放于加工间内,属于使用食品添加剂未按规定落实专柜存放、专人保管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 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为个体工商户;
-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经营者的身份;
- 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加工食品的资质为食品加工小作坊;
- 现场检查笔录两份和现场拍摄的照片三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 《责令改正通知书》(无市监责改〔2025〕0911号)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6、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加工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专柜存放、专人保管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 2025 年6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冀市监石罚告〔2025〕13013025000067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加工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未落实专柜存放、专人保管的规定,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六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不得采购、存放和使用亚硝酸盐,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并专区(柜)存放,专人保管;”之规定,构成了使用食品添加剂未按规定落实专柜存放、专人保管的违法事实。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之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并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情形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中《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法定依据第五十三条,违法行为“较轻”裁量基准: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600 元(大写:陆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 6 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5000000288330(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4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