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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涵森肉制品加工厂采购食品原料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发布时间:2025-06-24    来源: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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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202513013025000069

 

当事人: 无极县涵森肉制品加工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130MA0EXR281A               

住所(住址): 无极县高头乡谈下北街村致富东路 11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张玉凯                  

身份证件号码: 130************053                        

 

2025年5月16日,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甄军辉、乔小林在对食品小作坊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无极县涵森肉制品加工厂采购的食品原料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随即向当事人开具了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无市监责改〔2025〕0913号),要求当事人限期进行改正。2025年5月29日,我局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为查明案情,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由甄军辉、乔小林二位同志承办。

经查,当事人采购的食品原料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属于食品原料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为个体工商户;
  2.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经营者的身份;
  3. 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加工食品的资质为食品加工小作坊;
  4. 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5. 《责令改正通知书》(无市监责改〔2025〕0913号)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6、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采购的食品原料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 2025 年6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冀市监石罚告〔2025〕13013025000069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的食品原料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购入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查验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进货查验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之规定,构成了采购的食品原料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并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情形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中《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法定依据第五十三条,违法行为“较轻”裁量基准: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600 元(大写:陆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 6 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5000000289309(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4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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