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石处〔2025〕13013025000039号
当事人: 无极县小丛水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130MA0D7UQ12L
住所(住址):无极县无极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石伟亮
身份证件号码: 130130199******315
2025年3月11日,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恒泉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无极县小丛水果店经营的橙子进行了监督抽检,2025年4月3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一份(编号:HQ2025SP00838),检验报告显示联苯菊酯实测值0.087,标准指标≤0.05,上述橙子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我局主管局长批准于2025年4月9日进行立案,4月10日,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闫伟广、何聪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无极县小丛水果店经营的该批次橙子是2025年3月11日早上在裕农市场一辆批发水果的货车上购进的,共购进了10kg,进价每公斤5元,售价每公斤6.6元,在食品抽检中共抽走3kg,剩余7kg在2025年4月3日前已售出,总货值金额共计66元,当事人没有索取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3日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橙子已全部售出。
2.2025年4月10日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橙子的事实和进销货情况。
3.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4.当事人的整改报告和召回公告,证明当事人有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的情节。
5.检验报告(编号:HQ2025SP00838)和抽样单,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橙子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冀市监石罚告〔2025〕1301302500003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橙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霉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人员,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反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知道销售的橙子不合格后,及时在门店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召回该批次不合格橙子,有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情节。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规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6元;(陆拾陆元整)
2.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500000027421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