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石处〔2025〕13013025001790号
当事人: 无极县富嘉肉食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30MA0D86XE3H
住所(住址): 无极县高头乡刘家庄村九巷西3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刘建强
身份证件号码:130************019
2025年6月10日,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甄军辉、乔小林在对食品小作坊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无极县富嘉肉食部用于食品加工的食品添加剂未落实专柜存放、专人保管规定,执法人员随即向当事人开具了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无市监责改〔2025〕0914号),要求当事人限期进行改正。2025年6月20日,我局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为查明案情,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由甄军辉、乔小林二位同志承办。
经查,当事人为了便于操作将用于食品加工的食品添加剂“复配防腐剂I号、红曲红、焦磷酸钠、三聚磷酸钠、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随意存放于加工间内,属于使用食品添加剂未按规定落实专柜存放、专人保管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 2025 年6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冀市监石罚告〔2025〕13013025001790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加工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未落实专柜存放、专人保管的规定,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六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不得采购、存放和使用亚硝酸盐,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并专区(柜)存放,专人保管;”之规定,构成了使用食品添加剂未按规定落实专柜存放、专人保管的违法事实。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之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并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情形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中《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法定依据第五十三条,违法行为“较轻”裁量基准: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600 元(大写:陆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 6 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500000029194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