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石处〔2025〕13013025000468号
当事人:河北暖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MAD3JXAK4B
住所(住址):无极县**村
法定代表人:朱*安
身份证号码:42**************71
2025年5月22日,我局收到全国12315平台市民周先生、韦先生举报当事人京东商城内店铺发布虚假广告。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6日对当事人展开调查,查证属实。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5月26日止,在京东商城广利极地新能暖峰专卖店和暖斯卡旗舰店销售“石墨烯地热垫电热毯”制作并发布广告“3秒速热、1秒暖全身、静音无味 抗菌除螨、每平方米8小时仅需1度电”,虚构使用商品效果,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期间广告费用共计8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12315平台举报单及附件、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石墨烯地热垫电热毯”的事实。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京东商城开设店铺销售“石墨烯地热垫电热毯”制作并发布虚假广告,广告发布期间费用共计800元的事实。
3.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的事实。
我局于2025年6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冀市监石罚告〔2025〕1301302500046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性较小,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较轻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三点六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和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2400元(贰仟肆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5 0000 0029 3420(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4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