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石处〔2025〕13013025002089号
当事人:无极县会坡快餐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1****LBXU
住所(住址):无极县郭庄镇***村
法定代表人:陈**
身份证件号码:1301301*****51512
2025年06月27日,根据无极县纪委监委提供线索,无极县***店涉嫌使用病死牛肉从事餐饮经营。为进一步查明案情,于2025年07月02日经主管局长批准进行了立案调查,由黄晓莉、张占伟二位同志承办。
经查,无极县***店使用病死牛肉从事餐饮经营,自2021年7月11日至2022年8月27日在高头乡白敬敬的屠宰场共购买16次,合计300多斤病死牛肉,购买金额共1109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07月02日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病死牛肉从事餐饮经营。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小餐饮登记证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3、无极县纪委监委移交线索(法院判决书、无极县公安局、无极县人民法院对陈会坡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病死牛肉从事餐饮经营。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2025年07月07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冀市监石罚告〔2025〕13013025002089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使用病死牛肉从事餐饮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经营者的行政责任]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之规定。
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之规定,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经营者的行政责任]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和《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之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7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