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马桥村伟轻综合门市部涉嫌经营尖椒的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案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石立案〔2025〕13013025002192号
当事人:无极县马桥村伟轻综合门市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30MA0BUWWA3L
住所(住址):无极县马桥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强伟轻
身份证件号码: 130130********22X
2025年4月8日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极县马桥村伟轻综合门市部购进的尖椒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人员:王红军、田根社。2025年4月23日经河北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LC-JD-F250628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县局转交的检验报告后于2025年4月25日送达至无极县马桥村伟轻综合门市部,该店负责人收到检验报告后表示对该批次的检验报告无异议,不复检。我局于2025年5月15日进行立案,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王红军、田根社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8日通过无极县裕农市场购进15.5kg尖椒,货值金额93元,2025年4月23日经河北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LC-JD-F2506286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5年5月15日该批次的尖椒已全部售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北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检验报告,证明检验报告NO:LC-JD-F2506286证明无极县马桥村伟轻综合门市部购进的尖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笔录,证明 证明该当事人该批次不合格的尖椒已全部退回 。
3.询问笔录,证明 证明该当事人通过流动商贩购进15.5kg尖椒,销货总值金额93元。
4.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明 其主体资格。
5.身份证复印件,证明 负责人的身份情况。
6.召回公告、整改报告,证明 有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的情节。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该当事人购进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要求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5年7月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冀市监石立案〔2025〕130130250021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 当事人购进尖椒的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霉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霉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鉴于该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在该门店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召回该批次不合格尖椒,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属于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且经营场所小,对违法事实认识较深,态度较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情节。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自觉守法”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行政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收到的一种或者几种行政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出示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于行政处罚减轻情形。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1元(贰元壹角);2.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3000000244482。(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4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7月 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石立案〔2025〕13013025002192号
当事人:无极县马桥村伟轻综合门市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30MA0BUWWA3L
住所(住址):无极县马桥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强伟轻
身份证件号码: 130130********22X
2025年4月8日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极县马桥村伟轻综合门市部购进的尖椒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人员:王红军、田根社。2025年4月23日经河北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LC-JD-F250628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县局转交的检验报告后于2025年4月25日送达至无极县马桥村伟轻综合门市部,该店负责人收到检验报告后表示对该批次的检验报告无异议,不复检。我局于2025年5月15日进行立案,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王红军、田根社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8日通过无极县裕农市场购进15.5kg尖椒,货值金额93元,2025年4月23日经河北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LC-JD-F2506286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5年5月15日该批次的尖椒已全部售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北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检验报告,证明检验报告NO:LC-JD-F2506286证明无极县马桥村伟轻综合门市部购进的尖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笔录,证明 证明该当事人该批次不合格的尖椒已全部退回 。
3.询问笔录,证明 证明该当事人通过流动商贩购进15.5kg尖椒,销货总值金额93元。
4.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明 其主体资格。
5.身份证复印件,证明 负责人的身份情况。
6.召回公告、整改报告,证明 有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的情节。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该当事人购进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要求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5年7月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冀市监石立案〔2025〕130130250021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 当事人购进尖椒的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霉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霉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鉴于该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在该门店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召回该批次不合格尖椒,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属于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且经营场所小,对违法事实认识较深,态度较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情节。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自觉守法”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行政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收到的一种或者几种行政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出示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于行政处罚减轻情形。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1元(贰元壹角);2.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3000000244482。(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4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7月 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