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石处〔2025〕13013025002188号

当事人:无极县亿家乐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30MA0G1M3D2P
住所(住址):无极县**村
经营者:陈*超
身份证件号码:13**************10
2025年6月30日,我局收到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CCICCJ25060898(长豆角),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1日,执法人员将该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我局于2025年7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6月6日,当事人在河北裕农果蔬农产品交易中心采购供货商无极县跃强蔬菜批发部长豆角36.05公斤,落实索证索票,未查验该批次长豆角抽样单,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合格。至6月10日止,以每公斤3.98元的价格销售完毕,违法所得143.4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CCICCJ25060898,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长豆角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和复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事实。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查验该批次农产品抽样单销售不合格长豆角违法所得143.48元的事实。
4、当事人提交的排查整改报告和店内张贴的召回公告,证明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事实。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我局于2025年7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冀市监石罚告〔2025〕1301302500218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抽样检验不合格长豆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排查整改,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经局党组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43.48元(壹佰肆拾叁元肆角捌分);
2、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5 0000 0030 9832(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4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