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石处〔2025〕13013025000469号
当事人: 无极县南牛村牛顺祥综合门市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130MA0B2T7U7B
住所(住址): 无极县郭庄镇南牛村富国巷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牛顺祥
身份证件号码: 13232419********16
2025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张立涛、张占伟对无极县南牛村牛顺祥综合门市部销售食品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该门市部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针对现场检查情况,我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内容,给予了当事人免于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决定。2025年5月23日,我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预包装食品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康师傅牌老陈醋酸辣牛肉面”2袋已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生产日期:2024年11月17日,净含量:111克,保质期:六个月)。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扣押并下达了《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石市监强制〔2025〕1112号)及《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石市监强制〔2025〕1112号)。为进一步查明案情,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进行了立案调查,由张立涛、张占伟二位同志承办。
经查,当事人采购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11日的“可比克原滋味薯片”是从无极县隆昌食品批发部采购的,有进货票据,这款产品销售方式是以包销售,一袋10包,25元一袋,销售价是一包3元,截至目前余2包,共计货值6元生产日期为2024年11月17日的“康师傅牌老陈醋酸辣牛肉面”也是从无极县隆昌食品批发部购进的,共购进了1箱24袋,采购价50元一箱;销售价2.5元一袋,截至目前余2袋,货值金额6元,有进货票据。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记录,涉案食品超过保质期后销售数量无法确定,故该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经执法人员查询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无市监责改〔2025〕1112号)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限期进行改正情况;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无市监强制〔2025〕1112号)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财物实施扣押情况;
3、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情况;
5、执法人员现场对过期食品采集的2张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现场待售的“可比克原滋味薯片”、“康师傅牌老陈醋酸辣牛肉面”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6、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7、当事人出具的两份出库单,证明当事人进货查验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5年6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冀市监石罚告〔2025〕13013025000469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事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说明有关情况和提供相关证据。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少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加之店铺规模较小,以前未被处罚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同时,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本着过罚相当原则与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量,决定依法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经局党组集体讨论同意,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扣押在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袋(康师傅牌老陈醋酸辣牛肉面,生产日期:2024年11月17日,净含量:111克,保质期:六个月);
2、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02500000030932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