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市监处罚〔2025〕0534号
当事人:无极县杜氏小吃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30MA0CPLB953
住所(住址):无极县智慧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罗*
身份证件号码:1301301991********
2025年7月3日,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单称:投诉人在美团名为无极县杜氏小吃店的店铺,购买的望京小腰标称主料为羊腰。经查,望京小腰的原料为猪肾、羊脂肪等,不含羊腰,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2025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其进行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5年7月11日,经我局主管局长批准进行立案,7月14日,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2025年5月30日当事人以每袋15元的价格共购进30袋望京小腰,该望京小腰原料为猪肾、羊脂肪等,当事人对其加工后冒充羊腰进行售卖。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3日的现场笔录和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以假充真的羊腰的违法事实。
2.2025年7月3日的责令通知书,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3.2025年7月11日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逾期未改正其违法行为。
4.2025年7月14日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假羊腰的进货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经营者的情况。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31日依法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无市监罚告〔2025〕053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以假充真的羊腰,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项“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之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无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三)项:“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三)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以上部分至70%以下部分确定。”的规定,应适用一般行政处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关于《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法定依据第五十三条一般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八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200元(大写:壹仟贰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40000003152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