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石处〔2025〕13013025002243号
当事人:无极县睿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303988642110
住所(住址):无极县东侯坊乡东侯坊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刘*强
身份证号码: 132324******0013
2025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无极县睿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无法提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锅炉工无证操作,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该公司仍未改正,2025年9月10日,执法人员刘涛、刘照雄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无极县睿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提供不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锅炉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11日现场笔录,证明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设备操作证,我局责令改正。
2.2025年9月10日现场笔录,证明逾期未办理特种设备人员操作证。
3、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法人。
我局于2025年10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冀市监石罚告〔2025〕13013025002243号。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2014.01.01)第十四条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2014.01.01)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因该公司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2014.01.01)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较轻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2014.01.01)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2014.01.01)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责令其停止使用锅炉并决定对其处罚款10000元(壹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5000000417470(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4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