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 市监处罚〔2025〕10号
当事人:无极县新兴加油站(普通合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30130740156123P
住所(住址): 无极县张段固村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贾光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30130######081857
2025年10月16日,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检大队执法人员收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涉嫌不合格案件交办函(石市监合价函〔2025〕012号)和无极县新兴加油站(普通合伙)的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D-TXZJ/20250909700、HBDR-NS-202
510001),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我局于2025年10月17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当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5年9月9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无极县新兴加油站(普通合伙)销售的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进行抽检,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和河北德嵘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复检,该批次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未达到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2025年9月9日,市局抽检的该批次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是当事人在2025年9月16日从是从藁城区益亮车用添加剂加工部购进的,共购进30桶,进价是20元/桶,实用款600元,至2025年9月29日,以25元/桶的价格销售完该批次购进的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得销货750款元,获利1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17日提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普通合伙企业。
2、2025年10月20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2025年9月9日抽检的该批次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是当事人在2025年9月9日从是从藁城区益亮车用添加剂加工部购进的,共购进30桶,进价是20元/桶,实用款600元,至2025年9月29日,以25元/桶的价格销售完该批次购进的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得销货750款元,获利150元。
3、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涉嫌不合格案件交办函(石市监合价函〔2025〕012号)和无极县新兴加油站(普通合伙)的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D-TXZJ/20250909700、HBDR-NS-20
2510001)证明了“无极县新兴加油站(普通合伙)”经销的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为不合格产品。
4、陈建华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证明了代理人资格、代理人权限。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或证据提供人提供,并经提供人签字、盖章确认。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5年10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无市监罚告〔2025〕10号,告知当事人有要求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有害物质含量和其他大气环境保护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不得损害机动车船污染控制效果和耐久性,不得增加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的违法行为。
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三)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至7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无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当给予一般处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第一百零三条:一般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点六倍以上二点四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大写:壹佰伍拾元整)
2、罚款1450元。(大写:壹仟肆佰伍拾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1301302500000048615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