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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苏轻菜店经营尖椒的噻虫胺、噻虫嗪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案
发布时间:2025-11-10    来源: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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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市监处罚〔202513

 

当事人:无极县苏轻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30MAE0ME5Y04

住所(住址):无极县郭庄镇

经营者:闫苏轻

身份证件号码:13232419********48

20259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当事人不合“尖椒”检验报告№:6TASP7RA0220515F6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我局于2025109日予以立案,张立涛、张占伟负责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5年8月14购进该批次“尖椒”8公斤,截至2025817日止,以每公斤10元的价格销售完毕,总货值金额80元,无采购票据、进销货台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不合格“尖椒”检验报告№:6TASP7RA0220515F6,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尖椒”

2.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采购的该批次不合格“尖椒”已销售完毕,总货值金额80元。

3.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为个体工商户

以上证据在卷佐证。

我局于202510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无市监罚告〔2025〕130130000120251013000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04.29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召回公告,主动排查整改以减轻违法行为;经营过程中未因农产品质量收到任何投诉,过去亦未受到市场监管部门处罚。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08.29颁布)第十五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04.29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04.29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80元;(捌拾元整)

2.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河北省农业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5000000494978到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