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市监处罚〔2025〕23号
当事人: 石家庄优唯服饰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30MA7B5X6W72
住所: 无极县******村***********号
法定代表人: 张**
身份证件号码: 132324*************
2025年9月15日,我局收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市监执抽函〔2025〕3088号)产品质量不合格转办函,转办函内附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测报告一份(报告编号:GY20250395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标准,依据《河北省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版)》,判定为不合格。经核查,石家庄优唯服饰有限公司销售纤维含量不合格的儿童衬衫50件,每件进货价格19.15元,每件销售价格27.15元,货值金额1357.5元,在线上已售完,每件获利8元,共获利400元,我局于2025年10月17日进行立案,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从9月5日到9月26日,销售纤维含量不合格的儿童衬衫50件,每件进货价格19.15元,每件销售价格27.15元,货值金额1357.5元,每件获利8元,共获利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市监执抽函〔2025〕3088号)产品质量不合格转办函一份;
2、石家庄优唯服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者张彩英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儿童衬衫经营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5年11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无市监罚告〔2025〕2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限期内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经抽样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儿童衬衫,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订:2018.12.29)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订:2018.12.29)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在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人员,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社会影响较小。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于行政处罚从轻情形。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订:2018.12.29)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定依据第五十条较轻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订:2018.12.29)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订:2018.12.29)第五十条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大写:肆佰元整);
2、罚款:1600元(大写:壹仟陆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4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2021.07.15)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