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市监处罚〔2025〕24号
当事人:无极县北街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30MA0G34L372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无极县**村
法定代表人:徐*龙
身份证号码:13**************10
2025年11月12 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市本局案件线索交办函,当事人在快手平台店铺“莜面鱼鱼厂家(降糖减脂)”销售的精制莜面鱼,经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虚假宣传专项抽检(抽样编号:GJC25000000105660964ZX),存在违规宣传降血糖、降血压等功效。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9月15日至2025年11月12日,经营快手平台店铺(@莜面鱼鱼厂家(降糖减脂)--链接E五星优质)期间,对销售的普通食品“山西特产精制莜面鱼”广告宣称“降糖减脂、莜面是TN病人最喜欢的主食之一”。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费用共计8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登记经营场所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证明当事人落实进货查验的事实。
3、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网络虚假宣传专项普抽检(抽样编号:GJC25000000105660964ZX)、执法人员截取当事人快手平台店铺视频及图片、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网络平台店铺期间,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并产生广告费用共计830元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为个体工商户的事实。
我局于2025年11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无市监罚告〔2025〕2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普通食品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04.29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04.29第二次修正)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04.29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04.29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款“实施行政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以罚款处罚,其他处罚种类一并实施。”的规定,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以罚款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小,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较轻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三点六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04.29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04.29第二次修正)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04.29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04.29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2500元(贰仟伍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5 0000 0057 1152(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4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