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市监处罚〔2025〕30号
当事人:圣恩堂(无极县)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30130MA0GBNJ64K
住所(住址):无极县郭庄镇***昌盛大街3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赵*环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301*************2
2025年8月13日,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圣恩堂(无极县)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我局责令其于2025年9月16日前改正。2025年10月13日,我局再次检查,该药房仍未改正上述违规行为。
经查:圣恩堂(无极县)大药房于2025年10月,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逾期未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2、询问笔录;3、前次现场笔录及责令改正通知书;4、《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赵彩环身份证复印件;5、检查、询问、送达视频。
我局于2025年12月12日,向圣恩堂(无极县)大药房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无市监罚告〔2025〕26号),告知圣恩堂(无极县)大药房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圣恩堂(无极县)大药房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我局认为,圣恩堂(无极县)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逾期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01.01实施)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之规定,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01.01实施)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因涉案药品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且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提供证据材料,如实回答调查询问,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药品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HEBMPA-C-1-037违法行为: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从轻处罚情节;裁量基准: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对予以进行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01.01实施)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01.01实施)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之规定,责令圣恩堂(无极县)大药房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未节假日顺延),凭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13013025000000611054(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4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