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 市监处罚〔 2026 〕 2号
当事人:无极县乾凡商贸行(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130130MAE9AFRP2X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无极镇成功路西段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杨鹏飞
身份证号码: 132324######070816
2025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无极县乾凡商贸行(个体工商户)利用组织讲课的形式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经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核查,无极县乾凡商贸行(个体工商户)涉嫌利用组织讲课的形式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2025年12月3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经过调查,事实已查清。该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无极县乾凡商贸行(个体工商户)通过免费送鸡蛋、洗衣液等方式吸引中老年人到店利用课件宣传“负离子能量垫”,课件内容包含:“主要有:负离子、远红外热疗,磁疗,红光,蓝光,舒曼能量波等功能,每天按时坐“负离子能量垫”对腿疼,腰疼,关节炎的骨科类疾病有很好的疗效,还对“安神助眠、肠胃问题、泌尿系统问题、三高问题”有很好的疗效,“负离子理疗垫”还有补充正提高免疫力的作用。”
无极县乾凡商贸行(个体工商户)课件宣传“负离子能量垫”的功能未能提供科学依据和科学实验数据,且当事人宣传“负离子能量垫”实际为一款电热毯,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性质和委托代理人的合法性。
2、2025年12月3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3、2025年12月8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事实。
4、“负离子能量垫”宣传课件,证明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事实。
5、“负离子能量垫”合格证,证明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事实。
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或证据提供人提供,并经提供人签字、盖章确认。
2025年12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无市监罚告【2026】2号,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宣传“负离子能量垫”课件内容未能提供科学依据和科学实验数据,且当事人宣传“负离子能量垫”实际为一款电热毯,涉嫌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10月15日实施)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
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意识到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较轻处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10月15日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法定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较轻裁量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10月15日实施)第九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10月15日实施)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1301302600000000029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