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市监处罚〔2026〕3号
当事人:无极县亿**乐超级市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用代码:92130130MA7BYP29XY
住所(住址):无极县张段固镇齐洽村市场路与自强大街交叉路口南侧53号
经营者:陈*超 身份证件号码:130************310
2025年10月17日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无极县亿家乐乐超级市场经销的干姜进行了监督抽检,2025年11月14日出具检测报告,编号 NO:DNSPJD25B03057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3200.3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当事人不合格干姜检验报告No:NO:DNSPJD25B03057,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2025年12月12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由甄立辉、苗利辉二位同志承办。12月16日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甄立辉、苗利辉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调查,2025年10月15日早上在无极县市场一个开着厢货的小伙子手中是以每公斤6元进的,共进了30公斤,以每公斤7.76元的价格销售完毕,共货值金额232.8元。未索取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进货单据。经抽检检验,该批干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3200.3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销的干姜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检验不合格的那批干姜已销售完。
3、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采购的那批检测不合格的干姜是从一个开着厢货的小伙子手中进的,干姜是以每公斤6元进的,共进了30公斤,以每公斤7.76元的价格销售完毕,共货值金额232.8元。
4、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5、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质。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2025年12月26日, 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冀市监石罚告〔2025〕3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04.29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召回公告,主动排查整改以减轻违法行为;经营过程中未因农产品质量收到任何投诉,过去亦未受到市场监管部门处罚。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08.29颁布)第十五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04.29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04.29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32.8元(贰佰叁拾贰元捌角整);2、罚款2767.2元(贰仟柒佰陆拾柒元贰角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600000000033X(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49)。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