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市监处罚〔2026〕1号
当事人:石家庄千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0982521843
住所(住址):无极县郭庄镇东牛村村南
经营者:李军辉
身份证件号码:132324*****90712
2025年10月28日我局接到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民反映事项转办单(工单编号:20251028011554),反映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木门伪造产地、厂名行为。11月05日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石家庄千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核实,石家庄千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烤漆门,外包装标注“北京三和门业”高档烤漆套装门伪造产地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经查,石家庄千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共生产2套实木符合烤漆卧室门销售价2400元成本2122元、1套半玻璃实木复合烤漆门销售价1300元成本1180元、5米进户门套销售价500元成本446元,总价4200元。共获利452元。上述产品均为石家庄千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无极县郭庄镇东牛村公司生产,外包装标注“北京三和门业”高档烤漆套装门,其行为伪造产地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于2025年11月05日予以立案,由刘卫强、张占伟负责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
2、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为有限公司。
3、投诉人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民反映事项转办单(工单编号:20251028011554)证明生产的商品。
4、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投诉人身份。
以上证据在卷佐证。
我局于2025年12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无市监罚告〔2026〕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烤漆门,外包装标注“北京三和门业”高档烤漆套装门伪造产地和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无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根据《河北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第九条第(三)项“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幅度中的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至70%之(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之规定,决定依法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决定作出一般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2100元(大写:贰仟壹佰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452元(大写:肆佰伍拾贰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河北省农业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13013026000000001084(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49)到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1月0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