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市监处罚〔2026〕17号
当事人: 石家庄市藁城区医药药材世纪连锁有限公司无极县寿康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30130MAG0KQ3997
住所:无极县郭庄镇郭庄村中心大街郭庄中心医院对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3013019********60
2025年12月17日,接到全国12315平台转办单,反映人于2025年11月12日在石家庄市藁城区医药药材世纪连锁有限公司无极县寿康店购买两盒云南白药气雾剂等药品,质疑药品来源不正规,要求部门查处进货来源。我局执法人员于12月22日对该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未发现反映人所述的云南白药气雾剂等药品。经询问药房负责人李翠玲称曾于2025年11月份销售过上述药品。认定销售事实成立。我局于2026年1月5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9月石家庄市藁城区医药药材世纪连锁有限公司无极县寿康店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处购进云南白药气雾剂2盒(一盒44元)、复方丹参滴丸1盒(一盒18元)药品,购进货值金额共计106元。2025年11月进行了销售,云南白药气雾剂售价每盒45元,复方丹参滴丸一盒19元,销售货值共计109元。药房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
综上:石家庄市藁城区医药药材世纪连锁有限公司无极县寿康店于2025年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云南白药气雾剂药品,销售货值金额10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2、询问笔录;3石家庄市藁城区医药药材世纪连锁有限公司无极县寿康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投资人李翠玲身份证复印件;5.现场检查照片。
我局于2026年2月5日,向石家庄市藁城区医药药材世纪连锁有限公司无极县寿康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无市监罚告〔2026〕15号,告知石家庄市藁城区医药药材世纪连锁有限公司无极县寿康店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石家庄市藁城区医药药材世纪连锁有限公司无极县寿康店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石家庄市藁城区医药药材世纪连锁有限公司无极县寿康店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云南白药气雾剂等药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12.01实施)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12.01实施)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属于从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处购进药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危害后果轻微,根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据《河北省药品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HEBMPA-C-1-013违法行为:从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处购进药品;减轻处罚情节;裁量基准:货值金额0.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当对予以进行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12.01实施)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12.01实施)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石家庄市藁城区医药药材世纪连锁有限公司无极县寿康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所得109元;(壹佰零玖元整)2、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 0.2 倍的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因当事人货值金额109元,不足5万元,故应按5万元计算)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未节假日顺延),凭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1301302600000001739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4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