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市监处罚〔2026〕18号
当事人: 无极县金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3007370851XE
住所(住址): 无极县高头乡北虎庄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亚彬
身份证件号码: 130************217
2025年12月19日,本局接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河北省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移交线索,反映当事人在抖音“亿嘉门语品牌木门企业号”发布广告宣称“央视展播品牌”,涉嫌虚假广告。为查明案情,本局于2026年1月30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由甄军辉、乔小林二位同志承办。
经查,当事人为吸引客户关注,对外宣传其木门产品时,通过抖音企业号“亿嘉门语品牌木门企业号”发布短视频广告,并在视频首页标题显著位置使用“央视展播品牌”等字样。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使用该字样的相关授权文件或证明材料,当事人未能提供。经我局通过央视网核实,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总经理室已于2024年5月11日发布声明,明确从未向任何企业颁发“央视展播品牌”等相关称号、牌匾或证书,也未授权任何机构或组织进行颁发。另查明,案涉广告的制作、发布均由当事人委托微信好友完成,双方约定自2023年底起每年支付短视频制作费500元,截至2025年底,当事人共计支付制作费用1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广告发布截图、费用支付凭证、央视总台声明截图等证据予以佐证,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 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 河北省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案件线索派发记录一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情况;
- 电子数据固证文书及电子数据保全证书各一份,证明证据固证情况;
- 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及经过;
- 抖音账号广告发布截图,证明当事人使用“央视展播品牌”字样进行广告宣传的具体情形;
- 央视网发布的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声明截图,证明“央视展播品牌”相关称号未被授权或颁发的事实;
- 当事人费用支付凭证,证明广告制作的委托情况及费用支付事实。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当事人未曾受到过行政处罚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6年2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无市监罚告〔2026〕18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虚构荣誉进行宣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之前无行政处罚信息的情况,属初次违法,事后已主动删除虚假广告内容,及时进行了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其情形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法定依据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裁量幅度“较轻”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三点六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6000000017748(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4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