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市监处罚〔2026〕30号
当事人:无极县旭诚肉类食品加工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30MA0G9A3J2B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高头乡高头一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白天各
身份证件号码:130************032
2026年3月11日,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头所执法人员依法对无极县旭诚肉类食品加工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查明该单位在肉类食品加工过程中,未落实生熟分开加工、存放制度,工器具、操作台混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无市监责改〔2026〕0905号),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6年3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生熟混放、工器具未分区使用等问题依然存在,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为查明案情,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未落实生熟分开加工、存放制度,工器具、操作台混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且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
3、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证明小作坊生产资质;
4、现场检查笔录两份、现场照片两张,证明现场违法状况;
5、《责令改正通知书》(无市监责改〔2026〕0905号)及送达回证,证明责令改正的事实;
6、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2026年3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无市监罚告〔2026〕32号),告知拟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权利,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食品小作坊,在食品加工经营中未执行生熟隔离要求,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十条第二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制作食品时生熟隔离;”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五十三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未造成食品安全不良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从轻处罚的情形。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第五十三条,适用“较轻”情形裁量基准: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800元(大写:捌佰元整)。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6000000063218(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4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