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市监处罚〔2026〕34号

当事人:无极县张子谦肉制品加工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30MADMH3FH6K
住所(住址):无极县郝庄乡东郝庄村
经营者:张龙
身份证件号码:13**************77
2026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肉制品小作坊展开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制作马肉未遵守生熟隔离规定,并送达当事人责令改正通知书。至2026年3月23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我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6年3月17日至3月23日制作食品未遵守生熟隔离规定逾期未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复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事实;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制作食品未遵守生熟隔离规定逾期未改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小作坊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合法、资质合规的事实。
以上证据在卷作证。
我局于2026年3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无市监罚告〔2026〕2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十条第(二)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制作食品时生熟隔离;”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 年 7 月 25 日修正)第五十三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 》(冀市监规〔2025〕5号)中关于《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 年 7 月 25 日修正)第五十三条较轻裁量基准“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五十三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800元(捌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6 0000 0010 014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