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市监处罚〔2026〕44号

当事人:河北前沿肥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30MAO7MCY884
住所(住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正港路3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刘玉然
身份证件号码: 132324######081120
2026年1月27日,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检大队执法人员收到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京通市监案移〔2026〕4号)及相关材料,内容为: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北京市漷县文化化肥经销站(肖淑银)销售的商品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时发现涉案不合格产品(膨果钾(大量元素水溶肥))生产厂家为我局辖区企业河北前沿肥业有限公司。我局于2026年2月6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当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企业处于停产中,成品库房内无成品化肥,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5年5月22日,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北京市漷县文化化肥经销站销售的膨果钾(大量元素水溶肥)进行抽检,经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该批次膨果钾(大量元素水溶肥)为不合格产品。该批次膨果钾(大量元素水溶肥)生产厂家标注为河北前沿肥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膨果钾(大量元素水溶肥)。该批次(膨果钾(大量元素水溶肥))是河北前沿肥业有限公司在2024年7月2日生产的,共生产了1吨(250袋,4Kg/袋),销售到了北京礼贤绿丰农资店,销售价为1500元/吨,成本价为1250元/吨,获利250元。有销售票据,该公司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2月6日的现场笔录,证明生产车间无工人目前处于停产状态,成品库无产品。
2.2026年2月12日的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膨果钾(大量元素水溶肥)及生产、销售数量、成本价、销售价格。
3、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京通市监案移〔2026〕4号)及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C2025-C51-D03-L0
19B),证明河北前沿肥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膨果钾(大量元素水溶肥)为不合格产品。
- 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公司的主体资格。
2026年3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无市监罚告〔2026〕45号,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复合肥,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第(三)项: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 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至 7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一般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25倍以上2.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50元;(大写:贰佰伍拾元整)2、罚款1950元。(大写:壹仟玖佰伍拾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6000000364141(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4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