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市监处罚〔2026〕63号

当事人: 无极县亿家优优生活购物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
住所(住址): 无极县张段固镇****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卢**
身份证件号码: 130***************7
2026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无极县张段固镇西两河村的无极县亿家优优生活购物中心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其预包装食品货架上发现摆放有待售的驴到福肉味淀粉肠(焖子)16根(净含量:450克/根,生产日期:2026/02/27,保质期:50天),驴到福肉味淀粉肠(焖子)14根(净含量:500克/根,生产日期:2026/02/27,保质期:50天)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随即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法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无市监强制〔2026〕0231号)和《财物清单》(无市监强清单〔2026〕0231)号),扣押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驴到福肉味淀粉肠(焖子)16根(净含量:450克/根、生产日期:2026/02/27、保质期:50天),驴到福肉味淀粉肠(焖子)14根(净含量:500克/根,生产日期:2026/02/27,保质期:50天)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以上食品当事人均未进行账目记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记录情况;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无市监强制〔2026〕0231号)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财物实施扣押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情况;
4、执法人员现场对过期食品采集的3张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现场待售驴到福肉味淀粉肠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6年4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无市监罚告〔2026〕62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和听证。结合本案事实,经局党组集体讨论同意,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2025.12.01)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2025.12.01)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事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说明有关情况和提供相关证据。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少且尚未销售,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经局党组集体讨论同意,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2025.12.01)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2025.12.01)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应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2021.07.15)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并决定处罚如下:
- 没收扣押在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驴到福肉味淀粉肠(焖子)16根(净含量:450克/根、生产日期:2026/02/27、保质期:50天),驴到福肉味淀粉肠(焖子)14根(净含量:500克/根、生产日期:2026/02/27、保质期:50天);
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X。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2021.07.15)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