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市监处罚〔2026〕62号
当事人: 无极县厨万家食品加工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130130********9P
住 所: 无极县郭庄镇崔**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陈**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30130**********19
2026年2月28日,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张立涛、黄晓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张立涛、黄晓莉在监督检,对无极县厨万家食品加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生产销售的辣椒红油(E30)标注的执行标准是食用植物油GB2716。认定事实成立。我局于2026年3月13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无极县厨万家食品加工厂从2025年8月份开始生产销售的辣椒红油(E30)违法标注的执行标准是食用植物油GB2716。其产品属性应当归类为调味油,需标注对应品类的合法执行标准。自2025年8约至2026年2月底共计生产了500公斤辣椒红油(E30)产品,售出422.8公斤,库存剩余77.2公斤。产品销售单价为25.7元每公斤,生产成本20元每公斤。销售总额10865.96元。无销售账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经营者的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辣椒红油(E30)的事实。
我局于2026年4月16日,向无极县厨万家食品加工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无市监罚告〔2026〕63号,告知无极县厨万家食品加工厂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无极县厨万家食品加工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案件性质: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辣椒红油(E30)经营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修正:2019.07.25)第二十一条“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之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修正:2019.07.25)第五十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违法行无减轻、从轻、从重或者情节严重情形。其情形符合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三)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至7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中《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修正:2019.07.25)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法定依据第五十条,违法行为“一般”裁量基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予以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修正:2019.07.25)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修正:2019.07.25)第五十条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 没收非法所得10865.96元(壹万零捌佰陆拾伍元玖角陆分);
- 没收辣椒红油(E30)77.2公斤;
- 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 6 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6000000387845(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4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