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市监处罚〔2026〕65号

当事人:无极县张子谦肉制品加工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30MADMH3FH6K
住所(住址):无极县郝庄乡**村
经营者:张*
身份证件号码:13**************77
2026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肉制品小作坊展开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制作马肉灌肠。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实施扣押超过保质期金芙莱鸡肉粉末香精1袋、马肉灌肠8公斤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6年4月22日,当事人将35g超过保质期两年的食品添加剂金芙莱鸡肉粉末香精加到马碎肉中,制作了9公斤马肉灌肠,每公斤售价6元,货值金额54元。食品抽检1公斤,剩余8公斤无售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小作坊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加工资质和经营者身份信息合规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原辅料采购台账,证明当事人制作马肉灌肠使用辅料金芙莱鸡肉粉末香精的事实。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两年的食品添加剂制作马肉灌肠9公斤,货值金额54元。食品抽检1公斤,剩余8公斤无售出的事实。
以上证据在卷作证。
我局于2026年5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无市监罚告〔2026〕6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从事食品加工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二十一条“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 年 7 月 25 日修正)第五十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当事人同年4月因制作食品未遵守生熟隔离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现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社会影响较大。不适用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 》(冀市监规〔2025〕5号)中《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 年 7 月 25 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条一般裁量“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二十七条、《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 年 7 月 25 日修正)第五十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金芙莱鸡肉粉末香精1袋、马肉灌肠8公斤;
2、罚款12000元(壹万贰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6 0000 0038 934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