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市监处罚〔2026〕67号
当事人: 无极县众艺鲜肉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13013**********W
住 所: 无极县郭庄镇郭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解**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301************5X
2025年11月19日,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张立涛、黄晓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无极县众艺鲜肉店的从业人员崔*涉嫌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生肉食品的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026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无极县众艺鲜肉店进行检查时,从业人员崔*仍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生肉食品的经营活动工作。认定事实成立。我局于2026年1月5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无极县众艺鲜肉店于2025年11月16日开业从业,该店从业人员崔*在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生肉的食品经营活动。我局于2026年11月19日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2026年3月10日的再次对该店开展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19日的现场笔录、当场处罚决定书,证明从业人员崔*未取得健康证明在操作间从事接触生肉食品的经营活动,我局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2.2026年3月10日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3.2026年3月15日的询问笔录,证明从业人员崔*自2025年11月19日至2026年3月10日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生肉食品的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 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主体资格。
我局于2026年4月30日,向无极县众艺鲜肉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无市监罚告〔2026〕54号,告知无极县众艺鲜肉店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无极县众艺鲜肉店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当事人安排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生肉食品的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04.29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04.29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接吊销许可证。”第(六)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生肉食品的经营活动。”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在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内容,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本着过罚相当原则与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量依法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安排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生肉食品的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04.29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04.29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经局党组集体讨论同意,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贰千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6000000390032(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4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