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市监处罚〔2026〕68号
当事人: 无极县白宁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5F
住所(住址): 无极县高头乡高头三村村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白**
身份证件号码: 130130**********1X
2026年3月5日,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张立涛、黄晓莉在对食品小餐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无极县白宁饭店经营过程生熟食品混放的违规行为,执法人员随即向当事人开具了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无市监责改〔2026〕1124号),要求当事人限期进行改正。2026年3月17日,我局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为查明案情,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由张立涛、黄晓莉二位同志承办。
经查,当事人经营过程生熟食品混放的违规行为,违反食品制作应当做到生熟分离的相关要求。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经营者的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4、《责令改正通知书》(无市监责改〔2026〕1124号)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程生熟食品混放的事实。
本局于 2026年4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无市监罚告〔2026〕53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过程生熟食品混放的违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19日修订)第十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制作食品时要生熟隔离”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过程生熟食品混放的违法事实。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19日修订)第五十三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之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无减轻、从轻、从重或者情节严重情形。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三)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至7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132年版)》中《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19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法定依据第五十四条,违法行为“一般”裁量基准:拒不改正的,处八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予以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19日修订)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19日修订)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1000 元(大写:壹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 6 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6000000390024(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4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